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3则行政处罚结果,绍兴3家足浴店被查。
新昌县倩影足浴店
案件名称:新昌县倩影足浴店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倩影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唐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4年9月25日15时03分,当事人新昌县倩影足浴店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61号2幢末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绍兴市上虞区立足之地足浴店
案件名称:绍兴市上虞区立足之地足浴店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上虞区立足之地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8日晚上,绍兴市上虞区某足浴店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住宿服务。后于202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某足浴店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绍兴上虞舜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绍兴市上虞区润足足浴店
案件名称:绍兴市上虞区润足足浴店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上虞区润足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6日至今,绍兴市上虞区某足浴店存在将无线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但未安装无线上网审计设备的情况,涉嫌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后于202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作者: 编辑:姜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