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传统婚俗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中,男女双方将婚书视为婚姻关系的契约。由此,一纸婚书也成为古代婚姻礼仪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书,又兼具对新人的美好祝福。
近日,“绍兴旧式婚契展”在绍兴图书馆历史文献馆举行,市民可以通过一封封古朴而珍重的婚书,去领略中国旧式婚书的变迁,重拾“从前慢”的爱情与诗意。
一场婚书展的学问
“这清朝的婚书原来长这样啊,红红的看着也喜庆。”“你看这张结婚证,不就和我们那张一样吗?连图案都是一样的。”……7月16日上午9点,当记者走进绍兴图书馆历史文献馆二楼的地方文献室,已经有好几位读者围在“绍兴旧式婚契展”的展柜前轻声交流。据了解,展览信息发布后,吸引了不少不同年龄层的市民前来参观,让大家了解到了原来婚书也能成为一种收藏品。
清朝末年的婚书。
此次绍兴图书馆展出的婚书,年份以清朝末期到上世纪50年代末为主。绍兴图书馆相关人员表示,现在的结婚证,在旧时被称作婚书,属于“散页文献”,虽然看似是一张纸,但蕴藏的各种社会关系却十分丰富。作为婚姻凭证,是家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作为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
从展出的婚书可以看出,古时的婚书颜色上就十分喜庆,多用红色纸张来书写。在一张清代末期的婚书上可以看到,婚书红纸上印有“双喜”底纹,并写有“天作之合”“纳彩之敬”等字样。绍兴市知名收藏家王德轩认为,从这些字样中可以看出,这张婚书不仅仅是双方订婚的契约,而且包含了旧式婚俗中,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纳彩(采)凭证。
“除了红纸婚书,在旧时的婚书、婚契中,还有男女双方书写的《自愿结婚书》、订婚书等,封建社会时,甚至还有专门写明童养媳的婚书。”王德轩介绍,每一张婚书,就是一个时代烙下的烙印,能够让我们去了解那段过去的岁月。这也是这些旧式婚书保存下来并展出的意义所在。
民国时一位女性的《自愿结婚书》。
“结婚证”的变迁有看点
不同时期的婚书,有着不同的样式和图案设计,也反映出各个时期的独有特征。
明清以前,婚书类似文书,多为两页折页,没有太多的图案设计。民国时期,婚书的名称也逐渐演变为结婚证书。结婚证书样式变得更加美观,普遍绘有龙凤呈祥、鸳鸯戏水、富贵牡丹等吉祥图案。在此次展出的旧婚书中,就有大量传统吉祥图案的设计。如证书边框上方会有一对在空中互相追逐的燕子,成双成对的造型,意为“喜相逢”或“比翼双飞”,比喻夫妻恩爱,相伴不离或男女情投意合;左右边框各有一对站立于枝头的喜鹊,它们互相对视,依偎在一起,寓意“喜上眉梢”;下框左右为两只孔雀,其意为“鸾凤和鸣”;而四周绘有象征富贵的牡丹、代表纯洁和美丽的月季花,意味着美满幸福的婚姻。手续更加完备,在领取结婚证书时还需加贴印花税票,以证明婚嫁行为的合法性。
1955年之后,国家颁发的婚姻法律文书上统一使用“结婚证”三字。这一时期的结婚证书明显带有时代的特征,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演变过程。当新中国的各项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之后,结婚证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更新,并赋予了新的内涵。证书内容更为简洁精练,强调结婚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强调婚姻自由、自主自愿、男女平等、互敬互爱。
婚书是婚俗重“礼”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生大事,而婚书作为结婚的凭证,不仅是一纸婚约,更承载着男女双方对婚姻的期许与忠贞。根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最早的婚书可追溯至周代。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朝廷设有“大司徒”“媒氏”等专司婚姻的官职,“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这里说的“阴礼”,指的就是男女之礼。因为繁衍子嗣既是维系家国延绵的关键所在,又是增加赋税的重要手段。男女订立婚约之后,就必须要有婚书登记,否则婚姻关系无法成立。
古人的婚俗礼仪也是十分复杂,从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就有一整套颇为繁缛的仪式,谓之“六礼”,后来随着时代发展,婚俗礼仪逐渐由繁至简,特别是到了宋代,婚俗更是精简到了纳采、纳征和亲迎这“三礼”。
婚书的法定效应也随着历史沿革而有所不同。秦汉时期的婚书大多书写于竹简之上,男女双方各持一半,这一形式主要流行于王公贵族阶层。唐宋时期,民间开始流行婚书。据《唐律》记载,男女缔结婚约,两家需互报婚书。如有违婚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如已允诺嫁女并报婚书,却又私定婚约或悔婚,需杖责六十。北宋颁行的《宋刑统》更是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绝不能没有婚书,否则官府不予承认。
到了宋代,随着婚俗礼仪越来越简单,婚书也就简化为草帖与定帖。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凡娶媳妇,需先拟写草帖,两家允许后,再拟立细帖。如果双方有意,且八字匹配,则要下定帖。定帖是约定婚姻关系的重要凭证,男女双方的家长互相满意,则要交换定帖,民间俗称“换帖”,这就表明要定下这门亲事了。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到了清代,从州县到省的各级官府都一再昭告,凡民间婚姻纠纷需状告官衙者,必须出具婚书方准受理,有的官员还设计婚书格式刊示于众,以使百姓一体遵行。但与典卖田地、房屋、奴婢的契书不同的是,我们迄今未见到由官府签印红契的婚书。也就是说,无论初婚礼书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婚契,都只有民间自行开立的白契,官府仅仅在婚姻需要司法介入时才会介入,可见从传统社会早期直至清末的漫长时期,国家始终将婚姻划在“礼”的范畴之内。
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书。
民国十九年(1930年)五月,国民政府颁布《各省市发售官制婚书章程》,其中规定:“官制婚书,各省由民政厅照式制印,发交各县市政府转发各区、村分售,特别市由社会局照式制印,交由公安局转发各警区分售”“凡订婚时或已订婚而现在结婚者,如不购用官制婚书,一经查出或被告发,除按漏贴印花税票处罚外,仍应照购”。说明民国时期的婚书已经实现了官方统一制作、发行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并且具有了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越牛新闻见习记者 茹晨鸿 编辑:方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