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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产妇大出血死亡,获赔137万后再追责医生

2023-11-1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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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一名高龄产妇卢某某,产后第3天因大出血去世。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医院赔偿137万元。然而,患者家属并未就此罢休,仍要求以医疗事故罪追责医生。

今天,就来细细起底这起医疗事故。

36岁产妇产后大出血去世

2019年1月6日,卢某某生下孩子的第3天,因大出血在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去世。

“我妹妹算是高龄产妇,生第二个孩子时已经36岁了。生产时只有她一个人在医院,产后不久就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但是医院没有重视,直到持续呕吐,甚至已经开始吐胆汁、胃液,医院才进行了抢救。因重视程度不够,并存在用药错误和延迟抢救等问题,最终导致我妹妹死亡。”卢某某的哥哥卢先生说。

卢先生表示,卢某某去世后,医院曾说死亡原因系羊水栓塞。

图片来源于受访者供图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称,卢春姐死亡原因系产后大出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因对医院结论表示质疑,卢先生一家申请尸检。据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1月4日生产后,卢某某曾出现大出血,随后被转入ICU病房治疗,并在1月5日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提到,手术后患者心率恢复为窦性心律,血压好转,并转入ICU治疗进行了输血、扩容、纠正酸中毒等治疗。1月6日,因病情仍逐渐恶化,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后死亡。司法鉴定所作出系“引导分娩后子宫收缩乏力致大出血、引起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

家属怀疑催产药诱发死亡

在处理妹妹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卢先生发现,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的主治医生,曾在卢某某生产前使用过催产药米索前列醇药剂。

“事后我查询这个药剂的说明书,提到这类药品适用对象或者适应症为49天内的早期妊娠妇女。除终止早孕妇女外,其他孕妇禁用。主治医生对于足月孕妇使用米索前列醇加速催产是错误的。”卢先生还提到,说明书中称服用米非司酮40~48小时后,单次饭前口服米索前列醇0.6mg。而该院主治医生一方面未让产妇服用米非司酮,另一方面连续两天将该药采用阴塞方法给药,用药计量和方法上也存在失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显示,米索前列醇类药品属于终止早孕药,与米非司酮配合使用,可用于终止停经49天内的早期妊娠。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用,严禁单独使用。但对于是否可用于催产或引产并未提及。

对于米索前列醇是否适用于足月产妇催产,多名妇产科医生介绍,米索前列醇虽然属于催产类药品的一种,但多用于流产和引产类手术,在催产使用过程中禁忌和注意事项很多,且容易引发并发症,不建议使用。

图片来源于受访者供图

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医疗鉴定意见书称,医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用药引产等方面操作不规范。

医疗鉴定称用药及多项操作不合规

卢先生称,妹妹死亡后医院始终不认为其存在过错,但他却认为妹妹死亡主要原因就是用药错误和抢救不及时。随后,卢先生将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告上法庭。

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卢某某的死亡诱因作出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根据《妊娠晚期促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规定,引产时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严禁无指征引产。但根据病历记录,医方行米索前列醇引产无明显指征。虽病历记载系患者要求,但医方未能按规范严格把握引产指征,行引产及促宫颈成熟处理,且未给予胎心监护,不符合规定。

此外,该产妇产后2分钟即出现大出血,并出现低血压、低血症,医方虽进行了输血准备,但对失血性体克抢救措施不力,未能给予导尿、记录小时保量、观察皮肤湿冷情况、神志情况等,未能及时输注血液制品,仅给予大量的补液扩容,很快导致失血性体克致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还提到,医院还存在手术不及时、记录不相符等多项不符合诊疗要求的行为,最终做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的鉴定结论。

依据此结论,在泉山区法院的调解下,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给予卢某某的家属137万元赔偿。

医院和医生未被追责引家属质疑

得到了经济赔偿后,时隔1年,在6月,卢先生向江苏省卫计委投诉,要求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追究主治医生的刑事责任,医院也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理,如医院降级。

卢先生认为,江苏省医学会给出的鉴定结果是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也存在明显错误,也导致了涉事医院、医生未被追责。

9月21日,江苏省卫计委回复卢先生称,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规,其反映的情况属于医疗纠纷范畴,撤销涉事医院评审等级的诉求,建议协商解决或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处理。

(越牛新闻综合)

作者: 编辑:方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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