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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典型案例曝光(三)

2023-06-1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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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生产安全隐患企业单位的具体问题进行集中曝光,并对违法单位予以依法处理。本期曝光案例如下:

公司总经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案

案件经过及处罚结果

2023年5月25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氧体打浆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查明该公司总经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对该公司总经理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案件经过及处罚结果

2023年5月23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液化石油气瓶间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液化石油气使用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瓶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内容来源:虞舜应急)

作者: 编辑:胡鑫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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