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推动司法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
绍兴中院发布8篇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树立行为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1. 原告郑某与被告斯某离婚纠纷案——客观审查婚姻实质 保障百岁老人安享晚年(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瑜)
2. 原告童某甲、陈某某与被告童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 依法解除收养法律关系(编写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魏勤华)
3.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物权纠纷案——有效保障老年人居住权 弘扬尊老爱老公序良俗(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建国)
4.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赡养纠纷案——法官耐心调解释前嫌 养子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编写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丁泽)
5.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等五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拆房不拆家 依法保护年老家庭成员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编写人:嵊州市人民法院 孟学燕)
6. 马某等11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严厉打击涉众型非法集资 有力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俞湘静)
7. 王某某、马某某诈骗案——依法打击利用封建迷信行骗行为 守护老年人财产安全(编写人:诸暨市人民法院 金仕杰)
8. 温某某、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严惩养老服务类犯罪 切实保障老有所养(编写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张爱萍)
01
原告郑某与被告斯某离婚纠纷案
——客观审查婚姻实质 保障百岁老人安享晚年
【基本案情】
郑某已达101岁高龄,斯某原系其保姆。斯某在作为保姆工作期间,多次提出希望郑某能和其结婚,改善其生活困境。郑某在未征求子女意见的情况下,与斯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后斯某马上收管了郑某的工资卡、医保卡、房产证,代替郑某领取政府、社会机构等各种补助,并多次要求郑某将其仅有的房屋过户给她,逼迫其写遗嘱,生活上也不尽照顾义务,故郑某与其分居,由子女照顾。现郑某起诉要求与斯某离婚。
【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登记结婚时,郑某已到期颐之年,且双方登记结婚时郑某的子女均未在场,亦无证据证实郑某系经慎重考虑作出结婚的决定;婚后不久,双方又为生活照顾等问题产生矛盾,且不能妥善化解,并已导致分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案情,继续维持双方之间的婚姻已无实质意义,故为尊重百岁老人真实意愿,让郑某真正安享晚年,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斯某不服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由郑某支付斯某5万元,斯某从郑某的房屋腾退。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上聘请保姆照顾老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此类特殊主体之间缔结的婚姻,更应认真审查婚姻实质。本案一审法院从双方年龄、登记结婚的过程、婚前婚后变化、分居等实际情况,判决准予郑某与斯某离婚的请求,有利于及时保护老人的各项权益。二审经反复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兼顾双方利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安宁。
02
原告童某甲、陈某某与被告童某乙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 依法解除收养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童某甲、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童某丙欲收养被告童某乙为女,但因不符合收养条件,故以两原告童某甲、陈某某名义办理了收养证。此后童某乙一直与童某丙共同生活,由童某丙抚养教育成人。现原告童某甲、陈某某起诉要求解除与童某乙的收养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中的“关系”应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不能以一般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标准来评判此关系是否良好、是否恶化。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的收养关系虽经民政部门登记并颁发了收养证,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所谓良好或是恶化,且今后也无共同生活之可能。根据“举重以明轻”之精神,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尊重,判决解除原告童某甲、陈某某与被告童某乙的收养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尊重事实和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典型。审理中,承办法官耐心询问原告本人真实意愿,查清两原告自始未承担对被告的抚养教育义务,而被告童某乙成年后也未对两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考虑若仅凭收养证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对两位老年人晚年生活并无益处,将来还有可能导致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分得遗产,违背两位老人真实意愿,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03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物权纠纷案
——有效保障老年人居住权 弘扬尊老爱老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所建老宅拆迁,获得安置房屋两套和安置补偿款,其中两套安置房屋登记于长女张某甲名下。张某某夫妻将所得安置补偿款,部分用于为张某甲缴纳安置房屋差价、于外地购置房屋,部分用于支付张某甲安置房屋装修款。安置房屋装修后,张某某、周某某因无其他住所,入住其中一套。现张某甲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父母限期搬离并支付居住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张某某、周某某老宅拆迁所得。张某某、周某某领取拆迁安置款项后,为张某甲支付了安置房屋差价款、出借款项供张某甲另行购置他处房产,并承担了安置房屋装修费用。现张某某、周某某无其他住所,而张某甲有多处住房,平时工作生活均在外地。在此情况下,张某甲要求张某某、周某某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不符合公序良俗,故判决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关爱是基本的人伦要求。《民法典》也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无住所的父母搬离其房屋,需要衡量的不仅仅是房屋物权的归属,更应包括道德伦理的取向。本案判决综合考量子女房屋的来源、现有各方的住房条件和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作出的判决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弘扬了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彰显了司法的温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04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赡养纠纷案
——法官耐心调解释前嫌 养子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傅某某系被告石某某的养母。石某某出生后即被傅某某收养,后傅某某另生育一女石某。傅某某现已90岁高龄,体弱多病,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一直跟随女儿石某生活。石某某很少看望傅某某,也未在傅某某生病期间陪同前往医院,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傅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石某某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调解结果】
法院在立案后,联系被告所在村社的共享法庭,由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庭务主任三方开展联合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石某某支付傅某某赡养费。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养母用心抚育养子,养子成年后回报养母,既是法定义务,亦是为人子女的本分。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石某某原本坚称自己成家后未拿养父母一分财产,且养母已有婚生女赡养,而自己只是养子,无需再尽赡养义务。经调解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石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表态会尽到赡养义务,让养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晚年。
05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等五人房屋征收
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拆房不拆家 依法保护年老家庭成员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基本案情】
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包括原、被告所在区块的地上建筑。被告杨某等五人分别是原告吴某的儿媳、孙子及曾孙(原告儿子已过世),系同一拆迁户家庭成员。根据相关政策,四代同堂按照第三代已审批宅基地的可在最高限额内另行安置。该户根据政策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汇入户主即被告杨某账户。原被告双方曾关于四代同堂奖励金达成家庭内部协议,原告吴某可得约5万元。本案中,原告请求各被告支付其个人应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1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对象为四代同堂家庭内部成员,不能机械适用契约原则进行处理,综合考虑原告吴某对建造房屋所付出的帮忙性劳动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他参照吴某享有的保底安置面积折算金额,判决各被告支付吴老太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含四代同堂奖励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拆迁安置衍生的财产分配纠纷是时代的缩影,也是人情冷暖的集中体现。实践中,老年人的拆迁补偿款往往一并汇入子女等家庭成员账户中,使得老人失去对个人相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原告吴某已至耄耋之年,拆迁补偿款可为其安享晚年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对此,其他家庭成员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切勿让拆迁拆散亲情。
06
马某等11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严厉打击涉众型非法集资 有力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以做存款贴息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直接或者通过方某、杨某等中间人骗取31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十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方某、杨某、汪某等10人分别作为马某的中间人,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各自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归还本息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亿多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杨某、汪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同时对查封、扣押的24套房产及车辆、现金等资产依法予以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且时间跨度大,造成损失严重,集资参与人多,查封、扣押的财产多,各集资参与人之间可受偿金额相差悬殊,且316名集资参与人中相当部分为当地老年人,很多老年人投入了毕生积蓄,最终血本无归。在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背景下,本案极具警示意义。承办法官在核对、梳理316名集资参与人账目并对移送扣押的60项财产性质作出清晰界定后,以表格形式对每一项财产提出处置意见,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保护众多老年人在内的集资参与人利益,也为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财产处置提供了值得参考的范例。
07
王某某、马某某诈骗案
——依法打击利用封建迷信行骗行为 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合谋以算命看相的方式,以农村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诈骗行为。由被告人马某某以家乡方言套取被害人家庭信息,传递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算命看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帮忙消灾等名义从7名被害人处骗得钱款共计7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封建迷信观念较强,防备意识和辨别能力较弱,同时对家人健康和安全较为重视的特征,通过搭讪忽悠老年人看相,然后以“消灾解难”“祈福做法”等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进而骗取钱财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响应了国家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号召,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处,警示老年人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崇尚科学理性观念,加强对自身的信息保护,谨防上当受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08
温某某、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严惩养老服务类犯罪 切实保障老有所养
【基本案情】
钟某某、夏某某注册成立甲公司,并开办养老院,招揽被告人温某某、金某某分别担任市场二部、市场一部负责人,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为门店业务员,对外宣称该养老院系养老实体,以预定养老房间(床位)可返还高额租金为诱饵,以甲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甲公司自成立起共向20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约人民币7500余万元。经查证,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分别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至40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已清退违法所得款,被告人曹某某获得部分投资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获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以被告人温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钱款按比例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养老服务”为诱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温某某等人以钟某某开设的甲公司开办养老院,以预定养老房间(床位)可返还高额租金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以便将来享受养老服务。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子女大多忙于工作而疏于对老人的关心,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服务的推销项目较为普遍,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差,让不少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本案中,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法院高度重视受害人权益保障,判后主动与所属镇街联系,并与公安、检察院联动,共同落实追赃挽损工作,切实守护受害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内容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徐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