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
不好拖欠
然而
绍兴诸暨有家企业
竟然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绍兴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诸暨某在建工程项目欠薪案件过程中发现,诸暨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调查处理
2021年1月22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诸暨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月25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诸暨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产值(含甲供材料)及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
2021年2月1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送达《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告知书中所述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2月8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诸暨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6日,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本案中,诸暨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履行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义务,已构成违法。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来源:诸暨普法)
作者: 编辑: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