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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柯桥区公布十大案例,2人被刑拘多家企业受罚

2022-04-03 13:21

来源:越牛新闻

为进一步树牢安全理念,增强安全意识,绍兴柯桥区应急管理局现公布2021年柯桥区生产安全十大违法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亚运“保驾护航”。

案例一

陈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29日,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建设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在钱清街道梅东村195号民房内发现陈某某私自利用工具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经查,陈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且该民房不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条件,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

处罚结果: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评析: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该案是绍兴市首例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次以危险作业罪名判刑的案件。

案例二

浙江自贸区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3日,柯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福全街道一小微园区内非法储存危化品的举报,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当场查获危化品52.3吨。经查,浙江自贸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不具有危化品储存资质,且该危化品仓库未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具备储存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处罚结果:该公司非法储存危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17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候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本案入选应急部典型案例,是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又一案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新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况列入入刑范围。

案例三

绍兴某印花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福全街道一小微园区内非法储存危化品的举报。经查,绍兴某印花有限公司出租给浙江自贸区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危化品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承租单位不具备设置储存设施经营危化品的资质(承租单位的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

处罚结果:出租方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绍兴某印花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41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7604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取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及资质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本案就是因出租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只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安全管理,受到了巨额罚款,希望类似“房东企业”引以为戒!

案例四

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5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田某未取得胺基化工艺作业和烷基化工艺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案例五

绍兴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绍兴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区域未设置任何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以提醒工作人员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案例六

绍兴某亮针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在绍兴某亮针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案例七

某煌化工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煌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钱清街道宝山工业区旁的仓库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危化品甲缩醛和醋酸甲酯。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价值人民币535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7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案例八

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锁闭紧急疏散出口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2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喷气织机车间共设有两处紧急疏散出口,其中一处紧急疏散出口处放置喷气织机,且出口被锁闭,人员无法通行。

处罚结果:该公司锁闭紧急疏散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案例九

绍兴某素纺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某素纺织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消火栓水带老旧、玻璃破损,部分消防栓水压不足、不能出水,且未定期检测,无点检记录。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案例十

绍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危化品乙酸乙酯、改性异氰酸酯未建立专门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乙酸乙酯、改性异氰酸酯随意存放于生产车间及纺织品仓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罚结果:绍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危化品乙酸乙酯、改性异氰酸酯,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危化品使用、储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且危化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负责管理。

(内容来源:柯桥应急管理)

作者: 编辑:金哲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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