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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路域环境,保障交通安全 ——关于道路“扬撒滴漏”问题的法律规定

2022-03-31 14:26

来源:越牛新闻

背景——

近来,我市部分主要道路装载物掉落、遗洒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现象高发,破坏路容路貌的同时,还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造成较大的道路安全隐患。

路面石块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公路养护人员处理路面抛洒物

处理路面掉落的石块

法律小贴士

一.车辆应当规范装载。

(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二.对车辆不规范装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三.当发生装载物掉落时该怎么办。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执法队查处涉路违法车辆

自年初以来,上虞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全区迎亚运“两路两侧‘三化一平’”专项整治行动,已查处各类扬撒滴漏案件29起,后续还将大力开展道路路面扬撒滴漏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强化路面保洁长效机制。

广大运输企业、源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上路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车辆“扬撒滴漏”问题。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对公路污染路面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整洁的公路环境。

(内容来源:上虞交通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作者: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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