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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列车“晚点赔偿”在 民法典中有迹可循

2021-05-07 14:27

来源:越牛新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法律法规认知需进一步提升的现状,特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用每日一个案例,帮助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有利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证社会有序运转,促成美好社会建设。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日,因京广高铁大风影响铁路供电,导致部分列车晚点,大量旅客滞留在北京西站广场和检票口。在西站南广场,除普列通道外,其他进站口均已关闭,同时,现场长时间没有工作人员引导服务,致使北京西站大量旅客滞留进站口。一位旅客称:“我买的是19:23分的高铁,但由于南广场进不去,列车都开走了,我还没有进到站内。现场乱七八糟的,根本没人引导我们怎么走。我出来以后才在网上刷到,有网友说,北广场能进去,已正点发车,但本应该满乘的高铁,空了好多座位。”还有一位旅客称,“西站播报消息滞后,应急管理不到位。拿个小喇叭广播,现场那么多人怎么可能听得清?”

2013年,两位广州女子各自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火车延误8小时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10元。再向前推,也能见到旅客因晚点向铁路运输部门索赔的案例,但尚未有一起被法院受理,更未见一起旅客最终获得赔偿。

法条小贴士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所谓不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通常认为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导致运输迟延,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

案件点评

列车晚点的问题除民法典外,也可参照合同法,违约一方应向履约一方进行赔偿。赔偿的是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与列车晚点这一事件距离较近的损失,越近越好。

“晚点赔偿”在铁路运输交通发达的欧洲国家已经被制度化,归根究底是国外公民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十分高。对市郊铁路的依赖在我国大中城市并不存在,原因在于,国外市郊铁路承担从市区到郊区,或从郊区到郊区的通勤功能,这部分功能在我国大中城市已被地铁系统替代,也就是说,国外市郊铁路上的火车晚点,就如同我国大中城市地铁延误一样,会影响大量上班族的通勤。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地铁系统还是铁路系统,都不见“晚点赔偿”的踪影。“晚点赔偿”的维权意识在我国还不是很高,相信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晚点赔偿”终有一天会进入我国的交通系统中。

(内容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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