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越城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监护人资格一案。法官宣读民事判决书:撤销被害男婴生母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越城区民政局为其监护人。
去年6月,一名刚出生的男孩在东湖街道一个垃圾场内被发现,当时孩子已经四肢冰凉,生命垂危。随后绍兴警方找到了孩子的生母,22岁的马某,当天她在垃圾场附近的一个公厕内产下了这名男婴,并带往垃圾场进行遗弃。
(发现弃婴现场)
早在今年6月3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案件再度引起关注,是因为该案系绍兴市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案子。
为何要撤销监护资格?
马某被捕后,公安机关首先以涉嫌遗弃罪审查,但是经过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马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想要遗弃小孩的程度,事实上是漠视孩子的生命,因此认定该案构成故意杀人罪。
去年事发时,市救助站紧急介入,对孩子实施临时救助,而后市儿童福利院受委托,对孩子进行了庇护照料。“刚开始,孩子有严重的脑积液,情况非常不好,虽然经过多次手术治疗,但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以后还是需要继续治疗。”市儿福院钱院长告诉越牛新闻记者。
但根据有关规定,临时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孩子这种情况,连户籍都入不了,以后的生活根本没有保障。”钱院长说。
由于马某至今未透露孩子的父亲是谁,对于这名孩子来说,已经面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能力的局面。
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绍兴市、越城区两级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局三部门决定联合为孩子撑起“生命之伞”:绍兴市民政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越城区法院提交申请撤销其母亲的监护权。
“撤销监护权背后最大的逻辑,是将民政部门的监护权合法化。”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赵晓岑告诉记者,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法律同样规定,监护人在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
由于孩子母亲的监护能力丧失,同时具有主观伤害孩子的意愿,因此,撤销其监护权,才能使民政部门对孩子的监护权得以合法化。
根据越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马某为其所生男婴(2019年6月13日出生)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为马某于2019年6月13日所生男婴的监护人。越城区民政局从法律上获得了监护这名男孩的资格。
获得了这一资格后,越城区民政局为孩子作出了妥善的安排:将由绍兴市儿童福利院收留并进行抚养。
这些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对子女有遗弃或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事实上,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撤销不合格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已经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手段。
案例一:
7月2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皇姑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该案系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沈阳市首例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刘某系三名未成年人(8岁、4岁、2岁)的生母。作为监护人,刘某在明知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4日至17日、2019年4月30日至5月5日将上述三名子女留在出租屋内长达七十余小时及一百余小时,且不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生活来源,致使三名子女生活困难,并造成4岁孩子发育轻度障碍,造成2岁孩子严重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心肌损害、支气管肺炎后果。
案例二:
无锡市江阴某女子于2018年7月下旬非婚生下一女婴苏苏(化名),三天后将其丢弃在某镇卫生院更衣室的一塑料盒内。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其在三年多前还将一名非婚所生男婴遗弃在某居民楼内。
2019年1月,法院判定该女子构成遗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为无锡市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2019年5月本案进入法律程序,经过法庭调查,7月作出民事判决:撤销这名女子对苏苏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
案例三:
无锡市江阴孙某(男)和冯某(女)非婚同居后于2016年4月生下男孩亮亮,智力三级残疾的孙某在亮亮出生三个月就持续以多种方式虐待亲生之子,致其身体多部位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重伤入院后,亮亮在镇村领导的关心保护下,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紧急救助中心进行了救助和康复治疗。
2019年8月江阴法院立案受理、9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孙某、冯某对亮亮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为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倪妮 编辑: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