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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嵊州一酒吧被罚近百万!涉及94人

2024-09-19 08:02

来源:

近日,绍兴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则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号

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

缪浩杰、李方晨、李远康等94人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1号、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2号、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浩杰等84人工资共计511093.74元(工资清单附后)

二、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方晨等83人加付赔偿金共计330549.87元(赔偿金清单附后)

三、驳回李善程、刘于晴、李冉等89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婷、易岳屏、李远康、张钱龙、李勇工资合计177496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号仲裁决定书如下:

撤销周美琳、杨昌容、陈苏琴、竺苗飞、高升全的立案受理。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作者: 编辑:傅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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