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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5-04-03 07:23

来源: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3号)

2024年12月25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已于2025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4年12月25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发展绍兴老字号,提升绍兴老字号品牌价值,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绍兴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绍兴老字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底蕴和鲜明文化特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字号。

注册商标申报绍兴老字号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相结合、守正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编制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绍兴老字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绍兴老字号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绍兴老字号经济、文化等价值的认知。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宣传老字号文化,营造保护与发展绍兴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支持绍兴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绍兴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绍兴老字号研究、保护工作,挖掘整理绍兴老字号传统历史文化资源,传播绍兴老字号文化。

第七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加强品牌管理,提升品牌形象和价值。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绍兴老字号申报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绍兴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绍兴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立时间满三十年;

(二)具有鲜明的绍兴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十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者使用权;

(三)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主营业务连续经营十年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

(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日前三年至公示期满前无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绍兴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名单、申报资料和公示情况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绍兴老字号,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绍兴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被认定绍兴老字号的市场主体授予绍兴老字号称号,颁发证书、牌匾。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绍兴老字号标识仅限用于与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申报认定绍兴老字号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并应当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绍兴老字号牌匾应当悬挂或者放置于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主要办公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市场主体以同一字号申报绍兴老字号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授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十四条 绍兴老字号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性、民族性、文化性、价值性、信誉性的老字号文化资源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实迹:

(一)字号、商标;

(二)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

(三)反映老字号历史文化的传统技艺、工艺、民俗、礼仪,以及相关文献、手稿、影像等档案资料;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境外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开展境外维权活动。

第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开展老字号文化资源调查、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老字号名录体系,建立老字号信息化数字档案。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绍兴老字号相关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或者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

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绍兴老字号技艺、工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办各类技艺展示馆和传习所,加大对已经失传和濒临失传的老字号技艺、工艺的研发与保护。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合作,开设传统技艺、工艺专业课程,共同建设就业实习基地。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传统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参加绍兴市人才评选和职称评定。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老字号改造升级。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经营业务相近或者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市场主体进行整合重组。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通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文化塑造,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

第二十三条 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宣传推广绍兴老字号品牌,扩大品牌认知度与影响力。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推动绍兴老字号产品、服务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老字号集聚展示发展,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特色街区、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和客运枢纽等开设门店、商业网点。

第二十五条 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绍兴老字号与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开发绍兴老字号旅游资源。

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绍兴老字号博物馆、展览馆,开展展示展销和文化体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绍兴老字号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绍兴老字号发展基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绍兴老字号开展复核,发现不符合绍兴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可以作出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以及牌匾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转让人转让绍兴老字号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受让人可以在绍兴老字号受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认定要求的,应当及时变更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认定要求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被责令暂停使用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期间继续使用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的书面建议,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绍兴老字号称号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的,自取消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绍兴老字号。

第三十二条 未被认定为绍兴老字号或者已被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伪造、冒用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的绍兴老字号,不需要重新申报,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绍兴人大)

作者: 编辑:傅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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