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三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谢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谢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谢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卫医罚[2024]22号
案件名称:诸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诸某某
经营者名称: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14日,诸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医罚[2024]49号
案件名称:姚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姚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12月4日擅自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笛扬路1741号的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医院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系首次被查获。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医院涉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工作、赵晓原涉嫌非医师行医已另案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8月12日
作者: 编辑:傅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