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绍兴上虞区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上虞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进口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查处在车辆登记、路面管理、事故倒查等环节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住宅小区、居住出租房、工业企业等场所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五、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通过电梯进入室内;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七、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八、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九、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十、报废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应规范存放,不得售卖给没有锂离子蓄电池拆解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村(社)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上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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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牛新闻综合百观新闻、上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上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作者: 编辑: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