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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两地发布公告,事关电动自行车!

2024-03-17 16:08

来源:

新昌县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部署开展的《新昌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认证等行为,消除质量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加装行为,查处对在车辆登记、路面管理、事故倒查等环节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

四、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

八、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九、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电梯内安装AI智能阻车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十、推动业主单位、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0号)要求,规范业主单位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费用,更好保障民生需求和充电安全。

十一、加强对互联网共享、外卖、快递等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三车”)等集中使用行业的企业管理,积极推广“三车”以换代充换电模式,推动充电、换电市场有序发展。

十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拆解报废蓄电池,拆解带蓄电池的报废电动自行车,须与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场地物理分开,防止在同一场地处置,避免废蓄电池储存处置不当引燃废纸废塑料等易燃回收物。

十二、报废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应规范存放,不得售卖给没有锂离子蓄电池拆解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全县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新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16日

嵊州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部署开展的《嵊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进口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查处对在车辆登记、路面管理、事故倒查等环节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住宅小区、居住出租房、工业企业等场所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四、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搭乘电梯以及通过电梯进入室内。

七、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

十、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室内消火栓等系统,并确保完整好用。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十二、报废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应规范存放,不得售卖给没有锂离子蓄电池拆解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村(社)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嵊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17日

(内容来源:新昌发布、嵊州新闻)

作者: 编辑: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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