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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签了合同也不管用

这起管辖权异议案提了一个醒

2022-01-11 08:52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我觉得这起案件应该由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

“但是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合同实际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不在嵊州,所以不应该由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

……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但当事双方对管辖权问题各执一词。最终,该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对账,并达成调解意见。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8年4月,嵊州市某暖通器材有限公司(乙方)与绍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甲方)达成合作,并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当发生纠纷时,由“合同实际履行地管辖”,并在合同中注明了“产品发货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

2018年5月17日,嵊州市某暖通器材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绍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了150万元货款,但剩余货款一直未付。多次追讨无果后,2021年8月,嵊州市某暖通器材有限公司将对方告到了嵊州市人民法院。

然而,开庭审理前,绍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由嵊州法院管辖该案,因为双方已经约定,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中注明了“产品发货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也就是说,“工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应该让“工地”所在地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约定不明按法定来

“这起案件中,《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写明了‘产品发货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但工地有好几个,且均未对工地所在地进行明确。”承办法官说,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签订大量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首先就需要确定诉讼管辖地,“如果合同条款中的实际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地,应按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官介绍,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个案件中,由于嵊州市某暖通器材有限公司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所以合同履行地在嵊州。发生纠纷后,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有管辖权。”承办法官说,当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目前,绍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已经付清剩余货款。

作者:记者 张 峰 通讯员 丁桢宇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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