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两年前拆除了一部分,现在我们想把剩下的房子都拆了,与原先拆后的地基连在一起重新建造,但村委会不同意。”近日,柯桥区钱清街道的王某有些想不通,祖屋的“绝卖契约”还保留着,为什么不能重新建造?就在他准备诉至法院时,村委会找到了关键证据,让他打消了起诉的念头。
案由
祖屋翻建遇阻
祖屋是王某外婆郭大美(化名)的。1963年,王某的外公(已去世)向村民施某购得平房一间,总价260元,并签了“绝卖契约”。两年前,因道路建设需要,这间祖屋被村委会拆了约10平方米,剩下没拆部分仍由王某外婆居住着。
看到祖屋已比较破旧,王某想把外婆居住的地方及已拆的约10平方米地基合在一起,进行翻建。但他的想法没有获得村委会支持。
原来,王某外婆现居住的地方和被拆部分,都没有土地证,在区房管处也查不到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属于无证的应拆房屋。
拥有“绝卖契约”的祖屋为何没有权证?该村委会负责人查阅了村里历年住宅审批的相关资料,发现了一份于1993年11月异地批建住宅的《绍兴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申请建房的是郭大美的大儿子,其在4人在册人口中将母亲郭大美列入其中(当时郭大美的丈夫已经去世),从而新批得占地面积83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两间。在“现有房屋处理情况”一栏中,“呈报表”中明确:拆除全部旧房。也就是说,郭大美居住的祖屋已经是应拆房屋了。
“由于郭大美老人喜欢独居,村里暂时保留其居住的房子。如果老房子出现屋面漏水等情况,适当修葺一下是可以的,但如果要重新建造,就是违法建设了。”村委会负责人说。
说法
应拆房无物权
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杨红耀律师认为,早年郭大美的丈夫购置这间老宅时,两人已经结婚,虽然“绝卖契约”上只有男方的名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间房子应属于郭大美和丈夫的共同财产。郭大美的丈夫去世后,这间房屋产权依法便归妻子郭大美及其子女所有。
后来,郭大美的大儿子申请异地建房时,将母亲的名额也列入进去了,也就是说,其所建的房子有其母亲一份,属于包括其母亲在内的家庭共有房产,郭大美也拥有儿子新建房屋的居住权。
绍兴农村新建住宅,一般都要求建新拆旧,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在郭大美虽仍居住在祖房中,但实际上该房屋已属于应拆未拆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证,已经失去产权属性。王某不能把村里人性化操作的善意释放,当作正当占用的理由。
此外,农村所有房屋,一旦拆除,也便失去物权功能。未经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是不能重新建造的。
作者:记者 边锦祥 编辑:黄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