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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新房,两种发票

天悦城商业中心业主怀疑这背后有猫腻

2020-09-21 14:40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本网讯 购房者买到新房后,都会从房产公司拿到一张购房发票,以便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但镜湖新区天悦城商业中心数十名业主买房后拿到了两种发票:一种是房产公司提供的发票,一种是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提供的发票。一套房子,两种发票,业主们质疑这背后有猫腻。

去年10月,李女士看中了天悦城商业中心一套单身公寓,面积30多平方米。《房屋认购协议书》上,约定房屋总价43.8万元,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总价仅为29万余元。“认购协议书和买卖合同上,房屋总价相差悬殊,我当时也不能理解,但销售人员说,不影响房子办理权属证明。最后,我支付了43.8万元房款,但拿到了两家公司的发票,其中一张由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开发商)提供,金额29万余元;另外两张发票的抬头为杭州青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金额共计约14.8万元。

张女士也是去年10月份购买了天悦城商业中心的一套单身公寓,房屋总价47.5万元。付完购房款后,她拿到了两种发票,其中房产公司提供了一张31万元的发票,跟买卖合同上的房屋总价一致;另外还有多张发票,均由杭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合计16.5万元。

“既然房屋总价是固定的,发票也应该由房产公司统一提供,利用其他公司开票,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张女士说。

记者看到,业主手里的发票,由房地产营销公司开具的来自杭州、衢州等地多家公司,开票内容是经纪代理服务费,每套房子的开票金额大概是房款总价的三分之一。“这个项目业主有近百户,以每套房子(的房款)平均有15万元由房地产营销公司开票计算,这笔钱不少。”业主们说。

这些业主购房时向开发商财务人员提出了疑问,对方以“都是这样操作”为由搪塞。由于房款已付,他们没继续追问,但也有个别业主拒绝了房地产营销公司出具的发票,要求全部发票由房产商提供。“以后我们转让该房产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是按照交易时的评估价减掉原发票上的金额计算的,现在发票上写的金额越低,到时缴纳的税越多。”该业主说。

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先生说,这一项目与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销售由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负责。但公司向购房者收取的房款与购房合同一致,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收取的款项是经纪代理服务费,跟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对于有业主提出,房地产营销公司的代理服务费占到房款总价的三分之一,不符合常理,黄先生没有正面回应。目前,业主已向税务部门反映此事。

作者:记者 王晓宏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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