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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我市公益环保组织打赢“新昌江污染”官司

2017-02-20 11:23

来源:绍兴网

企业或个人随意偷排,公共环境受害,最终由政府来买单。

类似事情,在我们身边并不少见。如今,这一局面可能会得到彻底改变。

说得通俗点,就是谁污染,谁买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审结的这起案件值得每个绍兴人关注。

因为偷倒的废油污染新昌江,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将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

如今,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三方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0750元。据了解,这是绍兴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也是全省首例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还是全国首例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回放:

企业员工偷倒废油,施工单位挖断污水管道,新昌江被污染

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把附近的污水管道弄断,导致井内污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而此时,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然而,当地环保部门在查看时发现,流出的污水中,竟然含油废水。

那么,这些含油废水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偷倒入污水管网。这些含油废水就是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污水混合而成的。经查明,该轴承厂的员工多次往污水井内偷倒废油,累计250公斤。

经鉴定,被污染河道中,油类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的32.6~513倍,COD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0.28~37.9倍(冷湖拦水坝执行Ⅱ类标准),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经评估鉴定,涉事的三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55750元,评估鉴定费为2万元。

河水被污染了,生态修复谁来买单。

最终,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团体——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将三方告上法庭。今年1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当天,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

有了法律“撑腰”,“谁污染谁买单”不再嘴巴上说说

法律界人士说,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过去也往往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讨要损害赔偿,因此个别企业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而环境被污染后,最终买单的往往是政府。

然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和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说,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为实施此类偷排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这意味着在将来,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而不需要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也将因此进一步提高。

作者:记者 王晓宏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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