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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近5吨危化品,高速禁止通行路段仍强行闯关……

2017-01-03 11:22

来源:绍兴网

   本网讯 危险化学品运输,国家有着许多严格的规定。

   然而,有两名男子抱着侥幸心理,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还在禁止通行的高速路段通行,结果车辆追尾发生爆炸,导致一死一重伤。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莫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黄某和莫某都是福州市某物流公司的员工,两人负责运输化学品的时间并不长,公司超载出车,两人觉得自己只是“替人办事,拿人工资”,即使他们拒绝这趟单子,也会有其他人做,就抱着侥幸心理接下了这差事。2016年2月29日,黄某、莫某轮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运输38915公斤(超载4915公斤,近5吨)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从福建省福州市驶往江苏省昆山市。

    为省时省费,两人明知G15W(常台)高速白鹤至新昌段禁止危险物品运输,仍然选择抄近路,走了这条违禁路线,又未按规定在车尾张贴安全标示。事发路段处于上坡,由于货车超载,黄某只能以30码的车速(最低限速60码)行驶。3月1日凌晨4时10分,途经G15W(常台)高速往江苏方向282Km+030m处时,被刘某、崔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起火。因火势较大难以控制,致车上装载的氯酸钠发生爆炸,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崔某脾脏破裂、多处骨折、腹腔大量积血、两辆事故车及车上货物全部毁损、公路边房屋、案发路段路产毁损的重大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崔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65934元。

    2016年7月3日,黄某、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7日,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黄某、莫某驾驶的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福州某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一方相应经济损失。

   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莫某共同驾驶车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辆事故车及周边房屋、案发路段路产毁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黄某、莫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得到相应赔偿,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记者 王晓宏 通讯员 陈晓丽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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