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目前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安家》揭露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比如为了谋求利益而“假离婚”。“假离婚”会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呢?近期,越城区人民法院袍江法庭审理了一起“假离婚”案,骆先生诉称为了买房和妻子“假离婚”,假离婚期间买的房子自己应该也有份,可最终法院判定骆先生败诉。
骆先生说,他和王女士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10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因为家里要买房,但我名下信用消费贷款未及时归还,按揭申请通不过,我们就决定先离婚,从银行拿到贷款后再复婚。”
2016年3月,王女士在越城区世纪康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8月两人复婚。没想到才过了不到一年,2017年6月两人又离婚了。2018年1月,王女士办理了该房屋不动产产权证,涉案房屋登记在了她的名下。骆先生对该套房屋产权归属及分割有异议,与前妻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诉讼中,骆先生认为双方第一次离婚的原因是为了符合消费贷款政策要求,但两人其实一直在一起生活,所以这属于“假离婚”,不真实产生离婚效力,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但王女士否认了骆先生“假离婚”的说法。她坚持认为当时两人是因感情不和才协议离婚的。
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是王女士单独签订的,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然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复婚,并且在此期间骆先生也为这套房还贷,但双方于2017年再次协议离婚,被告人也于2018年办理了产权登记,将房子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双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归产权登记一方即被告王女士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假离婚”并不存在
负责此案的赵法官告诉记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假离婚”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离婚”。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事由的,当完成登记手续之时即完成法律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随着政策的不断更新变化,以及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诸多要求,通过办理‘假离婚’钻政策漏洞,从而低成本快速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屡见不鲜,但这些操作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夫妻共有财产归属纠纷是出现频率最高的。提醒广大市民谨慎对待婚姻,诚信做人,不要钻法律的空子。”
作者:记者 李颖 编辑: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