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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追讨”经营性收益20万元

小区公共收益,前期物业不能擅动

2020-01-16 14:13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本网讯 撤出越城区润和南岸花城西区已两年多,但该小区前期物业——“润和物业”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仍未结束。根据法院判决,“润和物业”应返还小区3年的公共收益共计20万元,但该物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一怒之下,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判决书显示,“润和物业”于2017年8月退出对润和南岸花城西区的管理。2018年年初,该小区业委会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润和物业”返还2014年至2016年这三年的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性收益20万元。“润和物业”辩称,根据其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已同意将该小区经营性收入归入物业公司所有,用于贴补物业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补充协议的约定属于小区开发商擅自处置公共设施经营性收益的行为。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该小区2014年至2016年的公共部分经营性收益为20万元。2019年6月,该法院判决“润和物业”向润和南岸花城西区业委会支付这20万元。

“润和物业”不服该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据为己有,应予以返还。2019年10月,该法院驳回“润和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下来都好几个月了,‘润和物业’还没按判决支付这笔钱。”昨天,润和南岸花城西区业委会主任潘女士告诉记者,前几天,该小区业委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润和物业”返还欠款,“目前已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记者 陈乙炳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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