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一则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绍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宣传、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等团体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宣传等相关工作。
三、行为确认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二)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事项,公安机关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等进行评审。
四、奖励措施
(一)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1.事迹突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2.事迹特别突出的,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奖励后,推荐至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3.事迹特别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与市政府逐级奖励后,由市政府推荐申报省政府一等功。
(二)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记二等功、三等功及嘉奖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具体方式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费用纳入本级见义勇为经费。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其参评各级奖励。
五、保障待遇
(一)县级政府应当将本地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医疗救助人员范围,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落实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级劳模医疗待遇。
(二)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或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发放即时慰问补助金。
即时慰问补助资金列入见义勇为经费预算。县级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即时慰问补助制度,明确情形标准。
(三)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经费支付。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经费支付。
3.所在单位无法及时知悉并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经费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四)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及相关补偿,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督促加害人、受益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有权依法向加害人、受益人主张权利或请求补偿。
无加害人、受益人、责任人,或经民事途径确实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补偿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大点的规定予以保障。
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受益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五)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经费给予经济补助。
(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烈士评定及待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未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遗属抚恤优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人因公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伤残待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九)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不低于30万元;
2.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经费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十)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培训并给予补贴,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致残人员,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劳动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伤残人员因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市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对致孤儿童,行为发生地或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十二)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行为发生地或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实施救助;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应当给予相应救助。
(十三)对获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参照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就近、就便安排入(转)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就学费用方面给予减免和资助;对烈士子女,依照中考加分规定执行。
(十四)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有住房困难情况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庭成员按规定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或租赁补贴保障;符合当地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或因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优先提供住房救助保障。
(十五)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部门应将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
(十六)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慰问获本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每年慰问不少于1次。
六、法律责任
(一)在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落实政策,贪污、侵占、挪用奖励或保障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得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2.违反有关行政奖励程序规定的;
3.获得奖励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奖励,由申报单位报请原审核、批准单位审批。奖励撤销后,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并终止原获得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收回其所获奖金、抚恤金等相关费用,并撤销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内容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作者: 编辑:杨寒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