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绍兴印发最新通知,事关配售型保障住房

2025-07-01 15:35

来源:

昨天,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管等活动。

(三)配售型保障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稳慎推进原则。

(四)市建设局是市区配售型保障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并统筹推进配售型保障房工作。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医保、数据、税务、公积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管等工作,确定建设运营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各区及滨海新区建设部门是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主管部门”)。

二、房源筹集

(五)各区及滨海新区应结合辖区内轮候需求、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科学制定配售型保障房年度筹集计划。

(六)配售型保障房筹集主要有以下方式:

1.新建。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按照“好房子”标准建设配售型保障房。

2.配建。结合商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设,配建配售型保障房。

3.收购(转化)。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通过收购、直接转化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房。

(七)配售型保障房原则上采用毛坯形式交付,一般单套建筑面积为70—120平方米,收购(转化)的户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轮候

(八)配售型保障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家庭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家庭只能购买1套。申请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在申请辖区同一户籍内主申请人的父母、配偶父母、成年单身(未婚、离婚、丧偶,下同)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视作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房,今后不得再申请。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人户家庭提出申请。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今后若符合单独申请条件,可以再申请。

(九)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申请辖区内城镇户籍(户籍在社区)满1年。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申请时无不动产登记、网签备案等住房,下同),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含析产、赠与、拍卖等,下同)的住房计入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3.主申请人与申请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请前由相关用人单位在申请辖区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4.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申请辖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属地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人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为绍兴市已认定的各类人才(ABCDEF类人才)。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5年内无转让记录。

3.主申请人与申请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请前由相关用人单位在申请辖区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高层次人才(ABCDE类人才,下同)不设限制。

4.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申请辖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高层次人才不设限制。

5.属地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区及滨海新区建设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保障需求等实际,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对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十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按规定腾退后方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房。不得以配售型保障房兑现人才房票。

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在配售型保障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规定腾退;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在配售型保障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十三)各区及滨海新区应全面应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由辖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牵头负责轮候资格审核。

申请入库轮候的家庭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核验填报信息。审核通过并入库轮候的家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各区及滨海新区应视情况对长期轮候未作申购的家庭进行公示清理。

四、配售管理

(十四)配售型保障房的配售价格应包含配售基准价及“一房一价”,由实施主体负责测算。配售基准价原则上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不超过成本总额5%)测算确定。配售基准价由辖区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

(十五)配售型保障房户型标准应结合申请家庭人数等因素确定。面向户籍家庭配售的,建筑面积一般按2人及以下户70平方米、3人户9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120平方米左右进行分档;面向人才家庭配售的,原则上不小于90平方米,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十六)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如已具有辖区内公租房保障资格或有2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十七)配售型保障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配售:

1.制定方案。实施主体编制配售方案并发布公告。配售方案应包括项目情况、房源信息、准入条件、配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回购情况等。辖区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

2.提交申请。入库轮候家庭应按配售方案要求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资格审核。辖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审核通过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资格。

4.选房购买。实施主体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进行集中选房,选房过程应进行公证,选房结果等信息应向社会公示。选定房源后,申购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配售型保障房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

(十八)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性质登记为“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本住房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十九)配售型保障房纳入镇街和社区管理,购房家庭享有与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同等的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五、售后管理

(二十)配售型保障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不得设立除购房按揭贷款抵押外的其他抵押权,不得设立居住权。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房屋性质不变,仍实施封闭管理。

(二十一)购房家庭退出配售型保障房保障,原则上由原实施主体或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机构回购。各区及滨海新区可探索通过封闭流转方式退出保障。

购房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房不动产权证后,因辞职等离开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长期闲置、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按相关政策规定已备案绍兴市门诊特殊病种)需要筹集资金、司法处置等情形的,可依申请或按规定退出保障;确需购买市区其他自有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

因婚姻或继承等原因,保障家庭在市区持有超过1套配售型保障房的,只能保留1套,其余应当退出。

(二十二)配售型保障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绍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计算公式为:原购买价格×(1-交付时年度至回购协议签订时年度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协议签订前一年度的绍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

回购的房源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应考虑回购价格、房屋修缮费用、税费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二十三)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经配售交付1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房统筹使用,承租家庭符合配售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四)取得购房资格家庭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自放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房,因无可匹配户型标准房源或银行首次拒贷导致放弃的除外。

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后退出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房。

(二十五)对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各区及滨海新区应取消其资格,责令其退出保障,且禁止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房,退出保障的回购价格计算时不考虑物价水平因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内容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编辑:沈洁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