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老伴最近一直身体不好,我很担心万一他走了,我未来会无家可归!”近日,市民杨阿姨走进绍兴市妇女儿童家庭服务中心,向值班律师杜瑾求助。
“我今年75岁了,老伴80岁,我们是二婚夫妻,结婚28年了。我们都是打工的,收入不多,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最近,我老伴身体不太好,一年中有三分之一时间在医院度过。”杨阿姨说,丈夫和前妻有个儿子,今年50岁了,一直是跟着他母亲住的,平时偶有来往。她自己和前夫有个女儿,远在江西老家,女儿今年也年近五旬了。孩子们都有自己的生活,平时主要是她在照顾老伴。
杨阿姨说,老伴名下有一套房子,房子比较老,是30年前单位分的福利房,之后老伴再自己买入的。结婚至今,老两口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子虽然不大,但总归是她的家。此前,她也曾向老伴提起过,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是老伴只是口头答应,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办理过相关手续。
“我听说过不少老头子走了,继母被孩子赶出家门的事。担心老伴万一去世,我也会是这结局,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杨阿姨表示,她希望自己将来即便没有房屋的产权,也能在老屋里养老,直至生命的终结。但现在她不知道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杜瑾律师分析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房产系杨阿姨丈夫婚前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属于其个人遗产。若未提前规划,杨阿姨丈夫的孩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会主张继承该房产,杨阿姨的确可能会面临“人房两空”的处境。
“当前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立遗嘱。”对于杨阿姨的诉求,杜瑾律师解释,民法典明确,自然人可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杨阿姨的丈夫若神志清醒,也有意愿将房产留给杨阿姨,那么可通过自书、代书或公证等合法形式订立遗嘱,将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指定由杨阿姨继承。
若杨阿姨更关注居住权益而非产权,可主张设立居住权。民法典首创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旦完成登记,即便房屋产权变更,新所有权人也无权要求您搬离。”杜瑾律师强调,居住权与产权分离的设计,恰好能解决“有房无权住”的痛点。
杜瑾律师提醒,老年人权益保护需未雨绸缪,建议杨阿姨尽快与丈夫沟通,在其意识清醒时完成法律手续,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减免费用。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 编辑: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