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结果
其中
越城区、嵊州市有2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案件名称:绍兴市越城区金月光足浴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金月光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金月光足浴店(经营者:沈某某)于2025年3月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御景华庭42幢203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06-04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案件名称:嵊州市钱柜足浴店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钱柜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汪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4年12月13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嵊州市钱柜足浴店(个体工商户)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寒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