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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5万!绍兴5家足浴店被点名曝光

2025-02-19 14:36

来源: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5则行政处罚结果。

诸暨市唐古里拉足浴馆

案件名称:诸暨市唐古里拉足浴馆(个体工商户)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唐古里拉足浴馆(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诸暨市唐古里拉足浴馆(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南街道实施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010*********50073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绍兴柯桥情丝足浴店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情丝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柯桥情丝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靳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免费向顾客提供汤圆、水饺等餐饮服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目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二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诸暨市云水湾足浴店

案件名称:诸暨市云水湾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云水湾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曹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6日,诸暨市云水湾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53*********923*****103401

绍兴市越城区康益来足浴店

案件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康益来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康益来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经营者名称:蔡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4日,绍兴市越城区康益来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周文英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山阴路182-194号(双号)为顾客提供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段公馆足浴店

案件名称:绍兴市越城区段公馆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段公馆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4日,绍兴市越城区段公馆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数量超过5件。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的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作者: 编辑:杨寒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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