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1日,绍兴市越城区富盛中队接到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绍越自然移交来函反映,当事人熊某某于2023年12月21日在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西上线后青山上,通过放置捕兽夹捉到2只猫头鹰。执法队员对案件移交函、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线索移送函、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笔录、顾某某笔录、检查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辨认记录、现场照片等记录证据进行核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熊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西上线后青山上,通过放置捕兽夹捉到2只猫头鹰。经鉴定,涉案2只猫头鹰均属于鸮形目鸱鸮科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3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雕鸮2只,经司法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30000元,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越牛新闻综合越城城管)
作者: 编辑:傅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