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嵊州市人民医院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名称:嵊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杨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市人民医院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名称:新昌县人民医院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新昌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钱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5日,新昌县人民医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中空气(样品编号2024060322-002)的送风中真菌总数检测结果为8.3x10CFU/m3,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2016)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013-2023)的相关管理规定(≤500CFU/m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作者: 编辑: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