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
少数商家为追求利润
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而且违法
要面临相关处罚
近日,绍兴上虞章镇大桥路一商家因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上虞交警查获,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依法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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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②《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呼吁广大朋友
要正确认识非法改装车辆的危害性
坚决抵制、主动纠正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
安全、规范行车
也提醒电动自行车商户们
从源头上,从销售环节
主动配合国家标准
不加装,不改装
共同抵制非法改装行为
(内容来源:上虞公安)
作者: 编辑: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