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申请人沈建民、沈为民、沈向明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沈幼钦遗留的坐落在绍兴嵊州市甘霖镇雅沈村167号房屋的公证手续。经查,沈幼钦于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死亡,沈幼钦生前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立了一份遗嘱,并经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浙嵊证民字第294号】,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沈幼钦去世后,将坐落在嵊州市甘霖镇雅沈村167号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由沈建民、沈为民、沈向明三人共同所有,属沈建民、沈为民、沈向明的个人财产。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沈幼钦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沈建民、沈为民、沈向明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书面异议,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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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内容来源:今日嵊州)
作者: 编辑: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