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被处罚人姓名:绍某某某某基某某某某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绍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6.00元;没收涉案物品。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案件名称:竺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竺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5日至11月30日,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独立执业并使用闫小曼、张春艳以及其他医生的门诊医生系统帐号为患者开展开具药品处方等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4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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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傅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