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绍兴上虞的吴某某
接到警方危险驾驶立案通知书时
悔恨不已
法网恢恢
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原来,五一假期期间,吴某某和朋友们找了个饭馆打算好好聚聚,期间把酒言欢,一直吃到夜宵时间。聚餐结束后,想着已是凌晨,路上车少人少,抱着侥幸心理的吴某某驾驶轿车回家,途经迎宾大道越湖加油站附近路口时,逆行开到非机动车道,和停在此处的一辆货车发生事故。
这一撞,没能把吴某某撞清醒,眼见车子没法继续前进,醉迷糊的他选择在车上原地躺平,呼呼大睡了起来。
直到早上8点左右,巡逻交警发现事故车辆莫名停在路口,上前查看,拉开车门后酒味扑面而来,遂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抽血检测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案件中,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别等到发生事故
才清醒
那就真的晚了
(越牛新闻综合上虞公安、网络等)
作者: 编辑: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