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新昌县大明市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被处罚。
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卫学罚[2023] 1号案件名称:新昌县大明市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案
被处罚人名称: 新昌县大明市学校
法定代表人名称: 梁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新昌县大明市学校下属的三联校区部分教室照明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的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作者: 编辑:傅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