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2020至2022年三年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绍兴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虚拟货币支付+快递+埋包”非接触手段贩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邓某某,女,2001年6月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无业。
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绿屋”、“真理小奈”等账号在某网络平台直接联系或通过“坦克”、“广林”等担保商联系买家先后10次贩卖大麻共计145克,并以埋包、使用虚拟币结算的方式进行交易。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大麻,仍先后两次为林某某提供大麻称重、望风等帮助行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大麻,仍帮助林某某将大麻埋包至公园。
裁判结果
本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系共同犯罪。林某某多次贩卖,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邓某某、杨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了逃避打击,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接触式毒品交易模式,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身份联系上下家,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采用快递运输或埋包手法交付毒品,交易双方全过程无接触,不知对方真实身份,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虚拟货币支付+快递+埋包”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自以为“技高一筹”,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内容来源:浙江天平)
作者: 编辑: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