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63号)精神,现将《绍兴市市民文明守则》内容调整如下:
自强自立,爱国爱乡;遵纪守法,公正诚信;
尊师重教,友善待人;敬老爱幼,和睦亲邻;
志愿服务,广结友情;移风易俗,勤俭敬业;
保护河道,讲究卫生;爱惜公物,美化环境。
《绍兴市市民文明守则》是全体市民共同遵守的基本公约,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学习,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作者: 编辑:陈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