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路上,被突然冲出来的大狗吓了一跳后,难保不发生意外。事实也是如此,嵊州的一位骑行者在紧急避让过程中,车倒人伤。近日,嵊州市司法局浦口司法所调解了这起因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受害人接受8万元补偿金后,放弃了诉讼。
骑行者受惊发生意外
9月15日,嵊州一位54岁的大妈与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上班,在路过浦口街道胡公庙村一锻造厂时,厂里豢养的一只大狗突然蹿出并横穿马路。大妈发现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但紧急避让下电瓶车不受控地摔向一边,人与车飞出了很远一段距离。不幸的是,大妈所佩戴的头盔也一起甩落,导致倒地时头部着地,伤势严重。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报了警。交警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并提取了该路段的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下当时受害人骑车经过以及狗蹿出的画面,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恰好处于监控盲区。
为慎重起见,交警调取了事发当时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但也只能看到受害人和电瓶车一起倒地的瞬间,无法证明骑行者摔倒受伤是因撞击到了那只狗,毕竟狗并无大碍。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为受害人家属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伤势过重,受害人被送医后,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了20余天才转入危重病房。从出事至今,家里已花费40余万元。为此,受害人家属找到浦口司法所,要求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饲养人负有看护责任
“这起案件有两个焦点,一个是交警部门为何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另一个是在交警不能定性的情况下,狗主人是否需要担责。”浦口司法所所长钱力说,由于没有目击证人,加上事故发生点处于监控盲区,缺乏有力的证据直接认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因此,交警部门不出具责任认定是合法合规的。
“本案中作为饲养人,陈伟钢(化名)负有看护责任,即使狗外出方便,也必须拴好狗绳,以免冲撞他人。从这个角度来看,狗主人有一定责任。”钱力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即狗主人需要为肇事狗“买单”。同时,《民法典》第1246条也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关键时刻的监控画面缺失,但从人与狗两个时间点的比对,可以合理推定当事人和肇事狗之间在事故发生时有时空交汇的可能,而肇事狗的突然出现,极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从而使当事人因避让而倒地。
此外,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事故发生地与摔倒地相距甚远,说明当时车速应当远远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限制车速,加上当事人的头盔也远远甩出的事实,推断当时她虽然戴了头盔,但很可能并没有系牢扣紧,这是倒地后头部受重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当事人自身有重大过失,也应自负部分责任。与此相对,可以适当减轻狗主人责任。
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伟钢补偿受害人家属8万元;受害人及其家属放弃对陈伟钢的一切诉讼。
作者:记者 张峰 通讯员 裘丹 编辑: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