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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首例袭警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仅用了一天

2021-03-13 14:23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3月12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葛某以袭警罪提起公诉,诸暨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绍兴地区首例因袭警罪获刑的案件。

今年3月8日12时40分许,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枫桥中队民警、辅警在诸暨市店口镇某路口执勤时发现,葛某驾驶电瓶车未佩戴头盔,便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然而葛某不但不配合,反而使用刀具威胁、硬币砸打、头盔挥打等方式袭击执法民警,造成一民警受伤。当日,诸暨市公安局对葛某袭警一案立案侦查。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官同步了解了该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诸暨市公安局完成侦查取证活动后,以“刑拘直诉”方式移送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12日上午,派驻诸暨市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检察官收到案件后快速审查,并进行提审,办理认罪认罚。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后,决定以葛某涉嫌袭警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天中午,检察官通过一体化操作系统将案件推送诸暨市人民法院,随后在中心刑事速裁审判庭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葛某当庭表示认罪,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整个办理过程仅用了一天。

作者:记者 李颖 通讯员 何若愚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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