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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出面维权,七名被告退一赔三

2021-01-19 08:49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明知所售婴儿润肤油系假货,仍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侵害全国各地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9日,在经过30天的公告期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正式审结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首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7名被告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由

假冒产品引发公益诉讼

2019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材料,得知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婴儿润肤油。经查,该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辗转多人后在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电商平台销售。截至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该婴儿润肤油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0年4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

2020年11月,在得到线索和相关材料后,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杨某某等7名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按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请求判决7名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去年11月26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电商平台实际销售金额的3倍进行赔偿。同时,7名被告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在经过30日的公告期后,法院正式出具调解书。

说法

应由适格主体出面维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对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本案中,7名被告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单瓶金额较小的润肤油,如果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维权成本较大。省消保委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涉及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惩戒。

作者:记者 周梦琪 通讯员 杨敏儿 编辑:杨寒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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