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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在女方身上的钱财能要回吗?

订婚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60余万元

2020-11-13 08:01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办了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如今要分手了,男方想要回当初花在女方身上的钱财。这笔钱能要回吗?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法官认为,婚约财产不同于一般赠与,当婚约的当事人解除婚约或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达成时,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相应的财产。法院判决女方归还贵重物品及部分现金。

分手清单引发纠纷

2017年6月,周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也都是奔着结婚去的。当时,林女士的自建房正在装修,周先生便为其添置了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床垫等物件,打算日后作为婚房。

2018年4月,周先生和林女士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起初,两人过得甜甜蜜蜜,为生育子女还决定共同出资去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后来,男方想投资搞经营,女方不支持,双方产生矛盾,隔阂越来越大。周先生搬离了林女士的住处,林女士也终止了人工受孕。两人最终分手。

感情没了,但周先生想着,两年多来,他在林女士身上花了不少钱。为了算清这笔账,今年7月,周先生将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其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的物件和款项,包括戒指、聘礼、装修出资、婚礼支出、转账款项、旅游消费支出、人工受孕费用支出等10余笔费用,合计60余万元。

林女士看到这份“分手清单”,心里觉得甚是冤枉,聘礼、见面礼早已如数返还,办婚礼的钱都是双方收取的礼金,支付宝微信的转账大多用于2年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恋爱期间,林女士也有向周先生转账及赠与物品。

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纠纷案。

婚约财产应当返还

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刷卡记录……庭审中,男女双方均为自己的主张和答辩提交证据。

法官认为,周先生和林女士已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夫妻关系,仅为婚约缔结关系。为了维持婚约关系和达到缔结婚姻的最终目的,婚约一方或双方赠与对方的财产即婚约财产。当婚约的当事人解除婚约或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达成时,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相应的财产。  

婚约财产一般包含两种给付类型: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予对方钱款或物品,该钱物往往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金钱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受赠一方将嫁妆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周先生购买的戒指,为装修购买赠送的家电、床垫,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均属于婚约财产,双方解除婚约后,林女士应当返还周先生。林女士为周先生油卡充值的款项1.5万元,属于婚约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婚礼支出、人工受孕费用支出,属于双方共同决定支出的消费性费用,并无其中一方实际取得钱财,各方均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此外,双方之间单笔转账不满1000元的款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为情侣恋爱期间形成的一般赠与,属于日常礼尚往来,不属于婚约财产,无权要求返还。聘礼、见面礼经双方确认已返还,其他消费支出等诉请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林女士返还黄金戒指、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和乳胶床垫,返还现金15万余元。

法官提醒,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未注明用途的视为无偿赠与,不是借贷,也不属于婚约财产。婚约双方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则属于双方日常礼尚往来,不应作婚约财产认定处理。

作者:记者 陈 琪   通讯员 陈晓丽 章力文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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