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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赡养协议为何不能作数?

诸暨八旬老太把子女四人告到法院

2020-10-20 08:56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在诸暨的俞老汉夫妇看来,这话不靠谱。俞老汉夫妇育有两子两女,分家后约定,父亲由大儿子赡养,母亲由小儿子赡养。不料,母亲因为经常生病,每年需要一大笔医药费、保姆费,小儿子感觉自己太亏了,拒绝赡养。老太太痛心之下,一纸诉状把子女四人告到了法院。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子女四人共同赡养老太太。

子女为赡养费闹矛盾

俞老汉夫妇均已年过八旬,儿女们也都成家立业。2014年,大女儿(因离异一直住在娘家)、大儿子、小儿子三人签订了分家协议书,对财产及父母赡养作了约定:父亲归大儿子赡养,母亲归小儿子赡养。签订协议时,小女儿不在现场,但她对协议内容表示同意。

之后,两个儿子均按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两个女儿也会给父母一些生活费并给予照顾。

然而,随着年龄增长,老太太的身体每况愈下。2014年至2017年,老太太住了两次医院,花去医疗费6万元。尽管命保住了,但留下了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需要请保姆照料。小儿子急了,要求兄弟姐妹一起承担赡养费,“我家条件不好,母亲常生病,还要请保姆照料,根本负担不起啊。”

而大儿子和两个女儿认为,协议约定如此就不能反悔,不能因为母亲生病了,就要兄弟姐妹出钱。你推我推,这下可苦了老太太。孤立无援的老太太把子女四人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等。

签了协议也不能免责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关系属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其免除。”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子女间签订的分家协议对父母财产及赡养作了约定,其达成的赡养协议实质是分担赡养协议,系各个赡养义务人对如何恰当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安排,其本身与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冲突。但这并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更不能妨碍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所有赡养义务人主张承担赡养的权利。

尽管大女儿、大儿子、小儿子此前已签了协议,且一直按协议履行,但现在老太太患病,依小儿子个人之力已无法保障母亲的晚年生活。为使老人晚年能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今后生病也能得到及时治疗,法院最后判决子女四人共同赡养母亲。

作者:记者 何 丹 通讯员 张璐妮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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