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民间借贷年利率只要不超过24%,就受法律保护,但从今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高利贷的获利空间被大大压缩。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杨某没有拿到约定的足额利息,35万元借款的一年利息收益比原先约定少了3万余元。
案 由
新规实施后利息收益少了
6年前,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向杨某借了35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相当于年利率24%)计息。此后,孙某一分钱都未归还。不久前,杨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借款利息没按原先约定计算。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的规定。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今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按原规定执行,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年利率最高为24%。2020年8月20日起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法庭上,出借人杨某自愿将利息请求变更为一年期LPR的4倍。基于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故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依法作出判决:孙某应归还杨某本金35万元,并按一年期LPR3.85%的4倍即15.4%支付其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之前月利率2%(年利率24%)计息的话,年利息为84000元。新规实施后,年利息为53900元,两者相差了3万余元。”法官说。
说 法
给高利贷套上“紧箍圈”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潘律师告诉记者,原先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是“24%和36%为基准,划分两线三区”,即年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年利率24%至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违法放贷。而且,这个利率是固定值,不受贷款市场行情变化。
而新《规定》则引入了一年期4倍LPR的概念。LPR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8月20日发布的LPR为3.85%,按照一年期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两条红线有较大幅度的下调。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中LPR会随着贷款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是个动态数值,不是固定数值,不排除未来可能会出现高于原《规定》数值的情形。”潘律师说。
据介绍,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其利率上限过高、边界模糊等原因,时常会引发“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等社会问题。新规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对“职业放贷人”的震慑力度。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从原来的5种增加为6种。”潘律师说,新增的一种针对的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借贷合同将被认定无效,职业放贷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职业放贷人”无法基于借款行为取得利益。
而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需要。诸暨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不能履约,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相当于给高利贷戴上“紧箍”,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记者 何 丹 通讯员 张璐妮 编辑: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