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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村庄规划期限一般十至二十年,村民易地建房应依法退还原宅基地

2020-08-20 14:46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本网讯 8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全文。据了解,该《条例》今年4月29日由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首次在人代会上审议通过的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全省11个设区市首部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7章41条,内容涵盖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条例》明确,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坚持保护和建设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中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等工作;专门点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村庄规划应当包含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包括“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村的空间布局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传统风貌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等。”

过去,我市一些村庄规划只有五年,缺乏可持续性,对此,《条例》明确,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实际确定。为破解“建新拆旧”难题,《条例》规定“村民易地建房的,应当在申请时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上建筑物处置协议,明确处置方式和时限,依法退还原宅基地。”

此外,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整理管线影响村容村貌、建房村民未经基槽验线合格施工建设等行为,《条例》也分别制定了行政责任和罚则。

作者:记者 胡安娜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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