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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捉鸟的去当护鸟人

上虞法院向生态环境犯罪类案被告人发放“护鸟令”“放养令”

2020-06-07 13:32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本网讯 6月5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5起非法狩猎案件,对在禁猎区近海及海岸湿地非法狩猎的6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虞区野生鸟类保护者协会30多名志愿者前来旁听。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沈某某、操某某、宋某某、杨某某通过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等方式,在上虞区近海及海岸湿地一鱼塘内分别抓获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野鸭20只、22只、14只、3只、2只、2只,后将上述鸭类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或供自己食用。案发后,6名被告人均缴纳了生态修复费,退缴了非法获利。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上虞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犯罪类案件时,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通过采用向被告人发放“护鸟令”“放养令”等方式,引导被告人加入爱鸟护鸟志愿者行列或参与增殖放流鱼苗,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主动签署了保护鸟类承诺书,并自愿加入上虞区野生鸟类保护者协会。在押被告人操某某的儿子也自愿加入了爱鸟护鸟志愿者的队伍,并已参与野生鸟类保护者协会组织的野鸟放生活动。

2019年至今,上虞法院共审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共计33件45人,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

民三庭庭长孙芳芳说:“生活中常见的野鸭、野猪等动物很可能是‘三有’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抓几只野鸭开开胃’这类行为,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舌尖上的享受相比,舌尖上的安全显然更为重要。”上虞法院将不断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绿色司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为野生动物撑起司法“保护伞”。


作者: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徐海鹏 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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