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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纠纷谁也没落好

批发商未尽告知义务 零售商擅改进货渠道

2020-06-02 08:08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签了合同后,批发商撒手不管了。零售商违约找第三方进货。为此,双方互相指责,直至对簿公堂。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零售商张某支付批发商嵊州某农资公司物资款3万元,农资公司返还张某押金1万元。

事由    一起行政处罚引发矛盾

2016年,嵊州某农资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农资公司将化肥、农药、种子以及允许范围内的农资产品,委托给张某进行代发业务;农资公司要保证农资产品质量、提供相关合法事务;张某要设立发货窗口,不得从农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进货等。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向农资公司交纳了1万元押金,并以农资公司发货窗口的名义开始经营。因张某资金紧张,农资公司愿意先行提供价值3万元的物资,允许对方在两年内付清货款。

然而,没过多长时间,因张某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农药销售许可证,被主管部门查处,遭到行政处罚。张某有点懵,自己只是代发而已,为何还要办证照?应该由农资公司办理。农资公司则称,自己没有义务包办经营证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由于意见不一,张某自行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违反合同约定,开始从第三方采购农资产品。事情越闹越大,最后只能诉至法院。农资公司要求张某立刻支付货款和利息,张某则以农资公司未及时帮他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造成其损失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货款也不应该支付。

说法   规范合同避免双方损失

“这起案件首先要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再来判定双方是否违约。”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沈杰告诉记者,这份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中,农资公司委托张某进行代发业务,但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根据本案的种种细节可以看出,双方是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关系,因此农资公司无义务包办经营证照。但作为合同约定负责合法事务的一方,农资公司理应尽到相应的提醒告知义务。所以,农资公司违约在先。而张某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私自违反约定向第三方进货,同样构成违约。

“本案中,张某应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对方解决,在对方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可利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通知解除合同并主张合理损失,而不能因为对方违约在先就自己也违反约定行事。”沈杰提醒,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也应事先对相关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充分了解,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受到相应处罚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见习记者 张 峰 通讯员 丁 洁 编辑:雷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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