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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伞上的“星云粉”,侵权了吗?

上虞两家伞企为此打了两场官司

2020-01-14 15:58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上虞崧厦一家伞企认为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晴雨伞图案“星云粉”,遭区域内另一家伞企仿冒。此事引发了两起诉讼。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强。《电商法》颁布后,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案件对其他企业也有提醒、警示的作用。

版权证据

被对方“将了一军”

“星云粉”是一幅粉色的星空图案,由设计师将它设计在伞布上,制伞企业将印有该图案的成品伞放在淘宝平台出售,上市后销量火爆。

2019年8月,伞企A发现伞企B在淘宝上销售的晴雨伞上的“星云粉”图案仿冒了自己的产品,便将对方诉诸上虞区人民法院。A公司认为,公司的“星空粉”美术作品系原创,该作品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并持有相关的作品登记证书。然而,开庭审理时,B公司直接出示了互联网上早于A方登记证书载明的首次发表时间的同款图片,以此来举证A公司的美术作品也非原创,自己并没有侵权。由于A公司该作品的设计师已离职,公司拿不出底稿。B公司针锋相对,认为登记证书属于形式审查,付费就可以取得,不能作为著作权的权利证据。

法庭审理后认为,A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是“星云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A公司于2019年9月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因涉案美术作品的设计师已从A公司离职,目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作品原稿。

法院判决

不构成恶意诉讼

不料,仅过了半个月,B公司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是之前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导致B公司在淘宝平台上的“星云粉”雨伞被断开链接长达半个多月,无法销售,致使B公司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损失。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赔礼道歉。

“A公司之前起诉B公司时,把淘宝也一并告了。淘宝平台收到应诉材料后,根据电商法的规定,确实将B公司开设在淘宝网上的店铺中包含‘星云粉’图案的共6款伞的同一链接断开,直到A公司撤回起诉后才恢复B公司的淘宝链接。”法官表示:“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即使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被否定,也不能当然得出其原先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系恶意诉讼。”

根据法官的阐释,当初A公司根据其持有的“星云粉”作品登记证提起著作权诉讼,有正当理由,A公司后来撤诉是因为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著作权人身份,系其对诉讼风险评估而作出的权利让步;而且A当时与设计师签订了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约定,对作品的独创性有信心,提起诉讼的主观用意应为正当维权。故法庭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两起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美术作品权利人在申请版权登记后仍应该保留原始创作底稿,这是认定其是不是著作权人的关键点。

作者: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王琳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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