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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2019-03-22 08:15

来源:绍兴网-绍兴日报

从即日起,我市“情法兼顾”综合执法实践活动正式启动,城市生活中一些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劝导改正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七种情形: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经提醒告知立即驶离的;在居民住宅小区周边人行道上停车,时间在晚上8:00至次日早上7:00,未明显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首次在禁止洗涤的水域内发生洗涤行为,经教育劝导改正的;首次在背街小巷或住宅小区内流动售卖,经教育劝导改正并及时清理干净的;首次占道经营或出店展示商品,经教育劝导改正的;首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经教育劝导改正的;企业因职工工作需要在厂区内搭建的停车棚,没有消防安全隐患的。

这七种情形可享受“免罚权”,但均有个条件,即在确保重要活动顺利进行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且有4项违法行为确系首次发生时,经教育劝导改正的,可享受一次免予处罚权。“以前老百姓认为城管执法过于严厉,如今推行‘温情执法’,贴近百姓,很接地气。”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社区主任顾慧玲说。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中伟介绍,“情法兼顾”综合执法实践活动是深入开展“三服务”的具体举措,合情又合法,让严肃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必要的人情味,起到纠正与教育作用,进而保障法规的全面执行。当然,对于屡教不改或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还是会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作者:记者 王晓宏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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