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法律,就算是矫正期满也还是要收监。日前,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收监执行案件,这也是绍兴首例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矫正期间,解矫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收监案件。
“烦死了!再这样下去,我要杀人了……”今年4月的一个深夜,诸暨市110报警中心多次接到这一报警电话,电话里重复着威胁的话语。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即刻出警,搜查3个小时之后,锁定了报警人张某。
经调查,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虽然不用关在看守所服刑,但缓刑期间张某必须在诸暨境内接受社区矫正,不得随意外出。可是,张某案发前在富阳某一工地打工,这个社区矫正无疑如一个“紧箍”般打乱了他原有的生活节奏。案发当日,张某喝了不少酒,借着酒劲,他故意多次拨打报警电话谎称要杀人,发泄不满情绪。
事后,张某因谎报警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于5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5日,而就在5月23日,张某已经解除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我省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若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但本案中,张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在社区矫正期内,行政拘留决定在社区矫正期满之后,那他还能被收监吗?
对此,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开展监督收监工作,通过调取张某案件材料,确定对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之后排查“脱管、漏管”问题,查找其它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并就本案的特殊性与司法局、法院、公安局对接,与3家单位就张某撤销缓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开展论证并形成方案。最终,诸暨市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张某缓刑。9月底,张某被抓获并移送诸暨市看守所执行拘役两个月。
作者:记者 李颖 通讯员 何若愚 编辑:黄靖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