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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防栓私自取水 当事人被罚1000元

2018-09-21 08:12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

本网讯 城市消防用水,竟擅自用来搅拌水泥。昨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对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我市开出的首张未经批准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罚单。

9月10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打开越城区鲁迅中路姜家园小区入口附近的消防栓取水。执法队员立刻制止了当事人的行为,同时通过绍兴市水务产业有限公司确认,其通过消防栓取水的行为未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随后,执法队员对本次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因鲁迅中路人行道修复需要搅拌水泥,包工头王某图一时方便,让施工员朱某就近拧开消防栓取水。虽然取水量不大,但其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事实成立。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绍兴市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通过消防栓取水,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一个消防栓供提出申请的单位使用,使用消防栓的单位应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作者:记者 王晓宏 编辑:黄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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