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越城区船主徐某收到了我市海事部门开具的一张“罚单”,原因是徐某驾驶着超过抗风等级的船只危险出航。据海事部门介绍,这也是全省首张“超抗风等级航行”行政处罚“罚单”。
5月18日晚上,正值强对流天气,风雨较大,大风达到5级左右。为保障水上出行安全,绍兴海事部门联合公安水警部门对我市水上交通开展了联合检查。在途经越城区南塘线青甸湖乌龟山航段时,执法人员看到一艘名为“志诚1号”的船只正由南向北穿越航道航行,示意船主停船接受检查,结果发现该船仅限在3级风力下航行。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船主将船停泊在安全处,并对徐某进行安全教育。
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或者疲劳驾驶、疲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最终,海事部门对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时,船上除了船长李某外,还有两名乘客。”绍兴海事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超过抗风等级航行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容易导致船舶倾斜倾覆,引起群死群伤事故。据了解,自2015年重庆“东方之星”号客船事故发生以来,我市海事部门更加重视水上交通安全。一有极端天气预报,都会提前向全市船员发出预警信息,并加大航道监控和现场检查力度,打击无证驾驶、超载、超抗风等级航行等危险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险情发生。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值汛期,强对流天气影响频繁,提醒广大船户和市民,在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一定不要冒险航行或乘船。
作者:记者 林佳萍 编辑:黄靖芳
